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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计算机、信息存储领域专利申请和审查座谈会
【发布时间】2008-7-28 11:38:21 【来源】 【阅读】440

聂春艳:我们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所属的审查业务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主要是为了解决专利局的审查积压案的机构,现在这个处的设置实际上是对应专利局各个审查部,它的业务领域都是一样的,我们处具体覆盖的领域,一个是计算机,包括硬件、软件,这有两个室是审计算机这块的,还有三个室是审通讯,具体来说是网络通讯,另外还有信息存储,包括一些记录介质、光盘,都在我们处。
(图)这张反映的是整个专利审查的图,从申请到授权以至无效的整个流程,首先是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专门有一个流程,我们叫一部,就是处理流程的这个部门,会来负责受理,受理之后会对每一个申请进行分类,根据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给出一个国际IPC分类号,然后是初步审查,由初审部完成,在初审的过程中,如果初审部发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有一定的缺陷,可能会给大家发补正通知书,可能需要大家做一些补正,如果这个程序审查合格以后,会往后走到公开这个步骤,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是走公开,如果经过补正,还是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在初审阶段被驳回。到公开以后,会因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实质审查不合格,也有可能被驳回,如果合格,合格以后会授权,并且进行公告。授权后是授权保护的过程,在授权后,要给大家提一下,有些情况可能会涉及到强制许可,一般情况下,不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其他人不能实施这个专利,但有些情况下,比如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等情况,有可能会强制许可。刚才已经提到,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都有可能驳回,如果申请人对驳回绝对不服,可以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委员会最后会出一个复审决定,如果当时对复审决定也不服,就可以起诉到法院。再看另外一个分支,如果无效,复审委员会也会出一个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对无效决定不服,都可以报到法院。在授权以后的程序里头,如果专利局一些行程决定,当事人不服,也可以请求行政复议,这是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
因为专利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实审制,在下一张片子里面,有一个实质审查程序。大家看这个片子(图),新型的外观设计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一直到初步审查,都是一样的,如果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也会被驳回,如果初步审查合格,直接就进入公告,后面的程序也是一样的。这里要提一下,不管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还是发明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但是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有些情况下答复可能不符合要求,这种情况会视为撤回。是否你自己要求把专利申请撤回,这也是一种审查的结论。
现在给大家比较详细的介绍一下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流程。前面已经提到,由初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审查合格,案卷会移交到实审部门,实审部门的审查员接到案卷以后,会核查一下案卷的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有问题,如果发现有问题,会返回到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处理完之后再返回到实审部门。这些工作完成以后,审查员会理解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理解的基础上,他会进行检索,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这个文件审查没有问题,有可能直接授权,但是这种情况几乎是没有的,而且在我们局,这种案子被称为一次授权,一次授权的案子要经过很多级的审核,几乎是没有的。审查员发现有问题,会给大家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没有做答复,就是逾期不做答复,这时候被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答复了这个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时候申请人会进行一些修改,修改以后审查员会判断是否已经合乎专利法的要求,如果已经合格,就可以作出授权,如果不合格,并且满足驳回条件,就做出驳回的决定。多数情况下,审查员会发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告诉申请人你这个申请还有什么缺陷,这时候申请人可能需要再一次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再一次修改,后面如果合格,就授权,不合格就驳回,甚至还会来第三轮,这是整个的情况。如果驳回以后,驳回不服可以提出复审请求,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复审请求,这个驳回就生效了。生效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你就没办法获得这个专利权的保护,跟没有提过专利申请是一样的。
我不知道这块是不是需要接着说,我们的专利申请文件分几大块: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专利权的范围是以在权利要求书里所记载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为准。在有些情况下,说明书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下面有一点要大家强调一下,我们的权利要求在撰写的时候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在这一套权利要求里面,可能会有多组权利要求,对于一组权利要求来讲,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是最宽的,独立权利要求从专利法上要求,必须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特征,如果缺少必要特征,是不可以的,但是没有要求把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到权利要求里面,这可能是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如果把一些非必要的写到权利要求,就导致你自己的权利可能会丧失。不知道我讲这些比较专业的术语,大家能不能听懂。权利要求还有一些简要的规定,这个片子我很快给大家说一下,在后面的讨论,如果哪句话没有说清楚,大家可以直接问我。还有权利要求的方案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应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
这是之前大家问到的一些问题,因为这个片子是我们同事准备的,我觉得用几句话说清楚怎么获得合适的保障,并不是那么容易,这个地方只是比较零散的给大家列出几点,在后面的讨论里面,大家可以更详细的探讨。有的时候,比如说最开始只是想发明一种方法,但是可能相应的装置有点改变,或者在有些领域,方法的改变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改变,可能要分析自己的申请是不是还可以申请其他类型的发明,可以申请方法,同时还可以申请专利的情况。在这个地方要请大家注意,要满足一些单一性的要求,整个方案,基于同样的发明构思。前面提到,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用写到独立权利要求里面,可以写到从属权利要求里面。最近这段时间,包括跟其他企业交流的时候,非常凸现的一个问题,申请人经常会在原始申请的时候进行一些概括,审查员可能基于不支持,所以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申请人在写申请文件的时候,在说明书里面多写几个实施力,提及一些实施力怎么变形,举个例子,比如在通讯里面,比如在CDMA里面用的一些机站,可以提及一下,可能在其他系统也可以用其他的类型的机型来替换,如果只写了CDMA,后续再扩展的话,可能有超范围的问题,最好在原始申请文件里面,这个申请能适用的,都写进去,避免导致后续超范围。对电学领域,允许有功能性概括,但前提必须要得到说明书支持。
这之前也有一个问题,涉及到怎么避免可以授权的技术方案被驳回,我们想了想,首先是说明书,专利法里有规定,说明书应当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记载,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的程度,审查指南里面有规定,发明主题要明确等规定,说明书如果是不充分的,在后面基本上是没有修改余地的,比如说你把你的发明点引完了,专利很重要的一点,公开、保护,你想得到保护,就要把你的发明点披露出来,让公众知道你的发明点,否则你又想得到保护,又不想把自己的发明点告诉大家,这样肯定是不行的,和发明点相关的技术内容必须在说明书里面详细记载,一旦不记载,审查员发现这个问题,也是没有修改余地的。
在审查员意见合理的情况下,应该配合审查员进行修改,如果不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修改,有些情况下会导致修改不被接受。如果你觉得不能理解审查员的意见,不知道他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什么意思,可以用电话或会务的方式跟审查员沟通,这个审查员一般还是挺欢迎的,因为这个对整个审查程序是有好处的。有些案子是申请人没有理解审查员的意思,不停的修改,不能满足审查员的要求,最后可能会因为这种情况被驳回。
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超范围,前面已经提到,原始申请文件一定要该披露的披露,该写的写出来,后面想通过修改来弥补,可能也会导致超范围。
大家提到跟计算机申请相关的申请,这里我稍微点一下,现在的审查事件里面,看到很多国内的申请,非常可惜,可能这个申请的改进点就在于算法,但是算法改进以后,用到系统里头,确实是有技术效果的,但是我们国内的申请往往觉得就写算法,保护的也是算法,可能因为对专利法不是很了解,目前专利法里面关于计算机程序这块,如果仅仅是算法,是不给的,因为理念是认为这种东西只是基于人的思维,你不能限制别人的思维,你可以这样思维,别人也可以这样思维。但是如果写到系统里面,写成一种方法,就有可能是可以的,这个可能需要大家去多了解专利法的规定。
还有一些在现在用的非常多,在大学里面、研发机构里面,经常会用到一些仿真平台,这个仿真平台是怎么构造的,数据库是怎么弄的,那也是不行的,要说这个平台是解决什么问题的,我们曾经审了一个案子,特别明显,那个平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网络里面的技术瓶颈在哪儿,一旦找出来,找瓶颈的效率是很高的,一旦要写出来,是很好的东西。还有一些设计方法,要写到具体的技术领域里面。
这个地方列举了一些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况,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公共利益等,现在比较典型的是商业方法。前面说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审查,是包含在整个审批程序里面的,也会涉及到实审、复审。我们关注比较多的,大家会用并不是很规范的术语来概括,其实很多在审查“三性”之前,很多问题都是要审查的,并非光审查“三性”。强调一下,前面所提到的情形,都是属于可以驳回的情形。
这块要特别强调刚才已经提到的红字这部分,算法或者记录载体上面的计算机程序、游戏的规程方法,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还有商业方法是不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只是解决商业上的问题。这是目前指南里面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规定,在计算机领域的人可能都会觉得,把软件写进去,我觉得这个是变化的,之前是不承认这种观点的,现在审查指南有修改,但也不是说怎么写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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