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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地税优惠政策解读(一)
【发布时间】2008-12-4 14:24:19 【来源】蛇口消息报 黄海华 【阅读】1964

       近日,由南山区科技局主办、南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承办的科技企业政策大讲堂——最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税收(地税部分)优惠政策解读在南山区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一楼多功能厅顺利举行。南山区科技局局长朱建平、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局长王宪瑞和南山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三科肖舒作为主讲嘉宾,分别向南山高新企业代表宣讲有关政策。近两百家高新科技企业代表出席了这次大讲堂。

 

了解政策,为企业发展奠定基础
        “作为高新企业,在座的各位尤其是在座的各位企业代表,为深圳市地方的经济发展,特别是为南山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当前,面临国际金融海啸和我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时期,怎么样进一步贯彻落实执行好有关税收政策,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王宪瑞在致辞中讲道,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作为税务部门的执行单位,将和企业一起尽可能地把国家、省市,特别是深圳市制定的一些有关高新企业的税收政策用足、用好。他表示,一个政策的产生和执行过程中具体操作的方式还是有一些科学性,这需要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有比较好的相互沟通。随着各级政府加大为企业的服务力度,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在为企业服务方面也作出了一些努力,但是还远远不够。希望通过政策大讲堂的讲解,让企业对税收政策有些了解,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会竭尽全力为在座各位做好服务。
        “我们在与企业接触的过程当中,得到了各种各样的信息。总体来说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了解还不够深入,有的时候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误解。我想沟通非常重要,更多地让企业了解到税收的具体政策,能更加有利于企业安排做好企业的管理,安排好研发和生产,为我们的创新服务提供更好的准备。”朱建平表示,前来参加科技政策大讲堂的都是企业主要的财务专业人士或者财务方面的领导,他们正确理解税务政策及对税务部门的支持和正确的态度,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管理层正确地分析判断政府对企业服务的态度以及政府对企业服务的信心,提升他们在深圳南山创业、发展以及创新的热情和投入非常重要。通过这个政策大讲堂可以让企业和政府部门加强沟通,相互之间能够达成一种很好的共识,为南山的经济,也是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主讲嘉宾肖舒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入手分别就今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普遍关心的实施新所得税法之后新老税法的过渡问题和政策衔接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讲述。参加大讲堂的企业代表纷纷表示,企业最需要的就是这种政策的宣讲,以前他们都只埋头经营企业,对各种政策知之甚少,同时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也不够。通过这个政策大讲堂,企业能更好地用好各种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发展也将更有信心。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知识
        今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两税合并)。在今年之前,我国对企业所得税法律方面是两部,一部内资的,一部外资的。深圳走在全国前列,基本上内外资税收待遇是一样的。经过这些年,我们内资企业的税负和外资企业税负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深圳内资企业尤其是内资民营企业,应该说积累也好,税收负担也好,发展也好,比其他地方的内资企业更有优势。但是对于全国范围来讲,内外资税负不一,集中体现在外资的税负比较轻,内资的税负比较重,这样导致很多不正常的现象,比如不公平竞争现象、特区内外注册地迁移现象,两法并存的局面极大的妨碍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所得税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很关心的。
        去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通过国务院批准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内资和外资所有类型的企业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新税法对比原来内资的条例和外资的税法,主要表现在两部分,一个是“四个统一”,第二部分是“两个过渡”。
        “四个统一”首先是统一了所得税法,并将税法适用于所有的内外资企业。首先,新税法实施以后,就不再区分内资所得税法和外资所得税法,都叫企业所得税法。同时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以前内外资纳税人认定是不一样的,内资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标准认定,外资是以法人认定,新税法统一以法人作为认定纳税人的标准。第三是确定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第四是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二个统一是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由全国法定税率33%降低为25%。
        第三个统一是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比如原来内外资的企业工资,深圳一直实行内外资基本一致,对于工资这部分没有像内地实行计税工资,所以内外资在税法的过渡上没有不适应,深圳企业对新税法的适应应该更快。另外公益性捐赠新税法统一了捐赠的标准。
        第四个统一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两个过渡”,一是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二是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
        新税法总体来说与原来内资条例和外资税法相比是减税的税法。其扣除的范围扩大了,而且尽量在很多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同时税率降低。对于深圳实施新税法以后,整体的所得税税负应该说不会有增加,尽管税率从15%变成逐步过渡到25%,因为扣除扩大了,还有其他一些税收优惠的运用,应该说深圳的产业结构还是比较合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还是比较多,整体税负应该是不会增加。还有一点,新税法更加接近国外比较成熟的西方法人所得税制。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最关心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果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不能准确掌握,那么就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应纳税所得额是所得税法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部分。计算所得税的基数到底是多少,它和会计结合得最紧密。
        税法第五条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原则,新的会计准则说企业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税法对权责发生制进行了解释,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收要考虑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的收入和会计的收入是不一致的。税负和会计的差异,不管在哪个国家,都不可能消除。我们新税法制定过程中尽量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但是不可否认,还是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差异。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税法没有明确的收入,除了投资者投入以外,所有经济利益的流入都是收入的总额,除开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其他所有经济利益的流入都是收入总额。
        税法判断收入一般有两个原则,第一是收入实现原则。收入实现原则是只有当收入被纳税人实现后,才计入收入。税法和会计区别很大的方面,就是收入认定标准不一样。第二个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总额确定还有一个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税收有强制性的特性,所以必然要考虑纳税人有没有足够的财力交税。当只有你的收入实现以后才确认是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四项,第一个是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专项补贴中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对企业而言,所有的财政补贴,只有省部级以上直接拨付的才属于免税,对于南山区科技局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给的科技专项资金,都是属于要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只有财政部或国务院发文明确的补贴才不征税,比如再就业补贴。一般科技的补贴,只有发文明确的才是不征税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新税法对于扣除有一个原则,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新税法这次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对于扣除确认了合理性原则。新税法中业务招待费是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这个结转是没有期限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民间借贷)有一个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以商业银行贷出最高的利息去民间借贷都可以,超过部分不可以列支。
        新税法的大修理支出在长期待摊费用里面条件大大放宽,修理支出达到计税基础的50%以上,原来是20%,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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