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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08-6-26 11:47:04 【来源】 【阅读】1128

 

日期:2008-4-10 作者:黄海华 
       本报讯(记者 黄海华 通讯员 微嘉)近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深圳实施。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出台的对知识产权各领域综合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深圳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发明专利申请量连年居全国各大、中城市之首,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也多年保持全国第一。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把深圳市建成“知识产权强市”的战略目标,把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实施“全社会、全方位、全过程”保护知识产权,《若干规定》的制定也列为2007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该项法规的质量和快速出台。
        深圳市出台的《若干规定》共30条,涵盖了知识产权各个领域。在社会管理与部门衔接、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操作等方面都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突破。
        《若干规定》规定了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行政与司法的有效衔接等措施,提高工作成效和保护水平。通过制度设置,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整体机制,以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渠道的畅通。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若干规定》在现行法律的民事证据制度框架内,对取证、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明责任分担等具体事宜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力求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与救济。如:在证据义务方面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提供证据的义务不仅限于权利人而是所有当事人。此外还对取证与固定证据中的现场检查、调查令、公证保全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若干规定》还特意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作了规定,把计算损失时应当综合考虑研发成本等因素写入法规。并将损失数额计算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固定的法定制度,明确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式,技术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无法计算的,以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作为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从而避免了侵权人以无利润规避法律责任,也避免了因利润过低甚至亏损时导致权利人无从获得赔偿。
        《若干规定》在建立了较为科学、公平的损失救济制度的同时,也加大了违法者的侵权成本和侵权责任,明确了建立以诚信档案制度为支撑的知识产权监管体制,使违法侵权人付出更高的社会成本。
        业内人士认为,《若干规定》在深圳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行政执法与监管的效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助于权利人获得更加公平高效的救济,为深圳的科技创新营造更加优质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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