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南山区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 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由区科技局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二) 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区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 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四) 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六条 区科技局是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区科技局发布下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方式、时间,以及项目的资助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二) 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 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 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软盘;
(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以及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省略);
(三) 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省略);
(五) 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只对贷款贴息项目);
(六) 申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按具体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相应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证明文件;
(七)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方式,涉及我区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研发项目优先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的工作人员组成项目考察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按要求提交书面的综合考察意见。综合考察意见应由考察组成员逐一签字。
第十四条 对于与科技发展相关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以及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课题,实行项目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依据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综合考察意见,或招投标结果,审定项目并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经审定的区科技计划项目,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 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三) 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是:
(一) 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 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 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 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内,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区科技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有如下情况者,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将采取警告、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技研发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的;
(二) 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过错,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三) 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四) 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的;
(五) 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区科技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对所有项目都要求书面验收,对无偿资助、技术创新实验室资助项目还要求现场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区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 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 区科技局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四) 区科技局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 (样机、样品等):
(一) 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二) 区科技局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 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六)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九) 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 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 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二)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 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九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三十条 在项目尚未通过验收之前,区科技局不批准其承担单位新申报项目的立项;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二年内不批准其承担单位新申报项目的立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监察、审计部门对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区科技局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区科技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年度区科技计划中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其中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