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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8-6-26 14:37:47 【来源】 【阅读】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南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山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由区人民政府对南山区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奖金。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是区政府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在我区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南山辖区内非外商独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区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显著成绩”是指通过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发的新产品,其产业化规模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办法》第五条补充条款的“民营企业”是指经工商局注册登记的非国有及非外商独资企业。
第七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其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评定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单位;
(二)对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四)对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裁决。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数为7—11人(单数),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至当届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参选单位和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接触到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评审过程应当保密。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参选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
参选企业应以本单位名义提出申报;参选个人应经所属单位推荐,以单位名义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区科学技术奖。
(一)有尚未解决的知识产权争议;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纪录。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经区科技局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成员由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及原则如下:
(一)学科(专业)评审组在审阅申报材料并经过初步评议后,根据需要对申报单位及参选个人进行考察,考察后经讨论及无记名投票产生各专业组推荐的区民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奖候选单位和技术发明突出贡献奖候选人。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区民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奖候选单位和技术发明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答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介绍有关情况。
(三)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最后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四)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

第六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
经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应将初步确定的拟获奖单位及获奖个人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拟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起十日内向区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区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和条十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区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查证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由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相关异议应在区科学技术奖拟获奖单位和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授奖经费由区财政拨付。在发放前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暂为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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