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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6-26 14:38:52 【来源】 【阅读】20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二个奖项:
(一)南山区民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奖;
(二)南山区技术发明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其日常办事机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从专家库中选拔推荐,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章 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 区民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南山区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或技术开发部,近两年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数量和专利数量处于我区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重视科技投入,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0%以上;
(三)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新产品开发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至少拥有一项以上的授权发明专利技术;

本条所指的民营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民营企业。

第六条 区技术发明突出贡献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被授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近四年内获得一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以该专利为核心的技术产品已经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请人必须为该专利的主要发明人。

第三章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七条 区民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奖不分奖励等级,每次评选不超过2个(含2个)企业,每个获奖企业奖励研发资金50万元(以项目资助的形式列入当年的科技计划);区技术发明突出贡献奖不分奖励等级,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含5名),每人奖金10万元。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参选企业应以本单位名义提出申报;参选个人应经所属单位推荐,以单位名义提出申报。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提出的申报进行评审后,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十日。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暂停或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南山区民营科技创业新星奖评选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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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深圳硅谷大学城创业园、中国科技开发院、深港产学研基地、深圳市高新区生物孵化器管理公司、深圳市佳利泰嵌入式软件孵化器公司、深圳市百盈医疗器械孵化器管理公司、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管理中心、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北科招商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留学生创业园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管理中心、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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